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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重“三個一” 發展新質生產力

    健全一部法規,法治化監管與服務

      道路運輸發展新質生產力,必然要有相適應的政策法規體系提供法治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簡稱《道條》)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盡管2012年、2016年、2019年、2022年、2023年5次修訂,但仍不適應道路運輸發展的時代要求,存在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堵點卡點,應在交通運輸部公開征求修訂意見的基礎上調整,適時升格為《道路運輸法》或《交通運輸法》,促進旅客聯程聯運、貨物多式聯運。

      將出租汽車和公共汽車納入《道條》道路客運范疇。

      統一立法,《道條》應將道路客運如下表分類規范和調整,不再制定列入《國務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城市公共交通條例。

      原交通部與原建設部長期交叉城市客運指導職責,留下《道條》空白:“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2008年大部制改革設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9〕18號)“將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劃入”“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將城市客運納入《道條》符合機構改革要求;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按聯合國《產品總分類》(CPC)將出租汽車和公共汽車客運作為陸路運輸服務的組成部分予以考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含義包括公路、城市道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112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屬臨時性行政許可,至今長達20年,與《行政許可法》“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要求的“及時”不符,應盡快將其納入《道條》道路客運體系。

      統一道路運輸證照名稱。

      《道條》應統一道路運輸證照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分別發放給道路運輸市場主體、車輛、從業人員。目前,道路運輸及城市客運的證照名稱不一,行政法規層面,《道條》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上崗資格證、考試合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稱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交通運輸部的部門規章卻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推廣應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已替代)“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道條》應增加條款“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推行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并建立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實現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逐步取消紙質道路運輸證照。”

      規范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已明確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應按《國務院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積極配合推動制訂或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關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規定”修改《道條》。

      應將《道條》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更名為“邊境口岸汽車出入境運輸”,原內容改為“第一節國際道路運輸”;借鑒《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136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增加“第二節內地與港澳、臺灣間的道路運輸”。

      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海上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海上運輸,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增加條款明確內地與港澳、臺灣間的道路運輸參照國際道路運輸執行,或授權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制定管理辦法。

      加快推進城鄉道路運輸一體化發展。《道條》應明確持續提升均等化和一體化的城鄉道路運輸服務水平,鼓勵在鄉村開展公共汽車服務;農村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基于運輸服務成本建立乘客、企業、政府三方合理共擔的票價機制;參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保障農村客運穩定運行;鼓勵客運站轉型拓展公交首末站、便民候車亭可作為公交站點。

      促進“巡網融合”發展。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和交易等數據。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基于巡游車收入、網約車訂單量宏觀調控巡游車、網約車運力投放比例及數量;動態調整出租汽車價格;建立巡游車、網約車車載設備信息互通、數據監管機制。

      研究自動駕駛技術在運輸領域的應用。國家標準GB/T 40429-2021《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將汽車駕駛自動化分成0級(應急輔助)至5級(完全駕駛自動),應在法規層面規范各級自動駕駛汽車運營管理或授權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管理辦法。


    建立一張網絡,數字化監管與服務

      建立全國統一的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借鑒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交通運輸部應建立全國統一的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主系統,配套建設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系統、旅客聯程聯運電子客票系統等子系統,避免各省各自為政建設造成行業數據信息條塊分割。道路運輸企業、車輛、人員(含執法等監管人員,旅客、貨主、車主、駕培學員等服務對象,從業人員甚至非法營運車輛駕駛員、實際控制人)等各方當事人監管行為、經營活動均在一張網上運行,構建全國道路運輸信息采集、行政許可、運行管理、動態監控、監管執法、信用管理、統計分析的一體化、標準化管理體系,提升監管與服務效率。

      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現道路運輸政務服務全國“一網通辦”“跨省通辦”,按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標準C0109-2018《國家政務服務平臺 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及實施清單》、國家標準GB/T39554-2020《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 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及實施清單》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以清單形式將每個事項的名稱、編碼、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等,及時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官網等載體公布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機構和職能變化情況定期調整,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公開道路運輸政務服務信息。

      推行電子單證系統。建設智慧口岸,推行電子《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國際道路旅客運輸行車路單》《國際道路貨物運單》;危險貨物電子運單;機動車維修電子檔案;電子班(包)車客運標志牌、電子客票。

      強化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安裝、使用。交通運輸是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道路運輸更是重點領域,應明確客車、危貨車及半掛牽引車、重載貨車強制安裝、使用符合行業標準JT/T 1076《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視頻終端技術要求》的車載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加強監管和處罰違規運輸企業、監控平臺、車輛與駕駛員,對關閉、破壞監控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追究刑事責任。應進一步加大對北斗車載終端裝置投入力度,穩步推進單北斗終端的換代工作,深化北斗定位技術應用,建成基于北斗的營運車輛數字化動態監管體系。

    完善一個機制,一體化監管與服務

      應完善一體化監管與服務機制,從各自為政向協同聯動轉變,實現事前預警研判全面、事中干預處置及時、事后處罰震懾奏效。

      國內方面。交通運輸部門內部:明確相關機構的法律地位、職責。

      《道條》亟待借鑒重慶、廣東等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監督行政審批機構,管理道路運輸機構及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審批機構履行行政許可職能;道路運輸機構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提供決策支持及承擔技術性、輔助性、事務性工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

      交通運輸部門外部:交通運輸部門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應急協作。

      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間實現駕駛培訓信息與考試信息共享、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車輛運行軌跡等信息及營運車輛駕駛員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結果、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數據共享。

      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數據、工信、公安、商務、市場監管、稅務、網信、社會工作、信訪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機制,加強電子證照數據共享應用,實現道路運輸業戶、車輛、人員等信息互聯互通,通過信息監測、比對、校驗,對道路運輸違法行為加強聯合監管、懲戒,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線上線下一體化協同監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絡平臺貨運經營、定制客運等新業態業務,加強新就業群體黨建工作。

      海關、邊防檢查、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強對國際道路運輸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監控。優化簡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推動車輛通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國際方面。雙邊國際道路運輸。發揮中越兩國交通運輸部國際道路運輸事務級會談、廣西與越南相關省(市)國際道路運輸工作年會、雙方口岸運管機構會晤三個層級的磋商機制作用。加強雙方協作,實現跨境運輸企業、車輛信息數字化共享,提升通關時效、降低物流成本。

      多邊國際道路運輸。《大湄公河次區域便利貨物及人員跨境運輸協定》中國、柬埔寨、老撾、緬甸、泰國、越南六個成員國成立國家便利運輸委員會,由各國委員會組成聯合委員會,并設運輸、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和擔保機構五個分委會,應發揮聯合委員會會議暨高官會、運輸分委會的協調機制作用,監督、評估便利運輸措施的執行。在中國-東盟交通部長會議框架下,借鑒《中國-東盟航空運輸協定》《中國-東盟海運協定》,爭取簽署《中國-東盟國際道路運輸協定》。

      全球化國際道路運輸。我國2016年7月加入聯合國《國際道路運輸公約》(《TIR公約》),2019年6月25日起在中國境內全面實施。經交通運輸部推薦和海關總署授權,中國道路運輸協會作為擔保、發證機構簽發《TIR證》,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汽車運輸研究中心作為核批機構簽發《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貨物通關時,海關僅需核對TIR證書信息、檢查運載單元的海關關封,無需開箱檢查,可減少40%運輸時間和30%運輸成本。希望國際道路運輸聯盟(IRU)東亞及東南亞代表處協調越南等東盟國家早日加入《TIR公約》,更便利開行中國-中南半島的跨境公路貨運班車,暢通西部陸路新通道。(來源:中道智庫)